进口能效

根据《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》(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35号令)规定,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组织制订和修订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(2016年版)》、《中国能源效率标识基本样式》(修订)、《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》、《投影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》以及《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》(修订)等33类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,现予公告。

《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》、《投影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》等34类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,《冷水机组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》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。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2004年第71号公告、2006年第65号公告、2008年第8号和第64号公告、2009年第17号公告、2010年第3号和第28号公告、2011年第22号公告、2012年第19号和第39号公告、2013年第34号公告、2014年第18号公告和2015年第7号公告同时废止。

http://www.cnca.gov.cn/xxgk/ggxx/2016/201608/t20160803_52029.shtml

生产者或进口商能效标识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。

境内生产者 1、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(注册时提交);

2、能效标识备案企业信息表(注册时提交);

3、能效标识样本;

4、能效标识备案表;

5、能效检测报告;

6、品牌使用授权书(必要时);

7、能效标识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备案表(企业自行检测);

8、能效标识备案OEM声明(必要时)

境外生产者 1、境外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(加盖公章);2、能效标识备案企业信息表;

3、进口商与境外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;

4、能效标识样本;

5、能效标识备案表;

6、能效检测报告;

7、进口商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;

8、进口商企业信息表;

9、品牌使用授权书(必要时);

10、能效标识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备案表(企业自行检测);

11、能效标识备案OEM声明(必要时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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